画廊行业协会章程

 

第一条 本会名为中国画廊行业联盟(以下简称本会)。英文名为ART GALLERIES ASSOCIATON OF CHINA,缩写为AGAC。
第二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:中国画廊联盟是以全国艺术品经营机构、画廊、艺术品经济人及艺术产业相关的各方面人士自愿结合的专业团体。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。加强全国各地画廊、艺术品经营机构的联系,开展业务协作,举办展览、销售、评估、鉴定、出版、研讨,开展国内外交流,不断提高会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,为繁荣中国艺术,活跃、净化和规范画廊行业市场,发展壮大我国的文化产业做出贡献。

 

会员资格

第四条 赞成本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者,可申请加入本联盟:

  1. 画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,营业证件完备,具有合法经营资格;
  2. 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书画艺术品经营规定,文明诚信;
  3. 不经营内容有害、不健康和假冒的书画品;
  4. 年营业额不少于100万元;
  5. 在业内有一定的权威和影响;
  6.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展厅,面积不少于50平米;
  7. 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,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;
  8. 拥有签约代理和合作的画家,正式签约艺术家最少在两名以上,并能出示正式签定合同;
  9. 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办展览的能力,每年不少于六次展览记录;
  10. 经营年限不少于两年;
  11. 依法纳税,无不良税务记录。

 

申请办法

每年申报一次,持相关材料直接向中国画廊联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报表;经审核批准。

 

认证流程

发函→接洽→资质认证→理事会表决→签定协议→加入本会

第五条 会员权利:

  1. 可以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活动;
  2. 获得本联盟的支持和帮助等服务的优先权;
  3. 可以向本联盟提出批评和建议;
  4. 经选举或任命可以担任本联盟领导职务;
  5. 有退会的自由。

第六条 会员义务:
遵守本联盟章程;交纳会费;服从本联盟决议;积极参加本联盟活动。
不遵守本联盟章程,言行给本联盟形象带来不良影响,经批评教育没有改进或造成后果严重者,本联盟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追究责任。
第六条 本联盟根据国家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。

 

组织机构

第七条 本联盟设顾问若干名,由艺术界知名学者、批评家、有关领导、有关方面人士组成。
设名誉主席若干名。设主席一名,副主席十名。主席、副主席考虑所在地区、单位规模、影响、业绩、本人工作能力、年龄以及便于工作等条件,经协商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设理事若干名,理事由画廊、艺术品经济人、拍卖行业代表组成。理事经协商产生,主席、副主席为永久理事。设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十人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由主席团推荐聘任。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,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,由主席团召集。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。

 

经费来源
第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  1.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利于联盟发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  2. 会费;
  3. 社会捐助。
  4. 基金和利息
  5. 其他合法收入

第九条 会费标准为普通会员每年1500元,理事每年3000元


第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实行,修改权属理事会。